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广东省中医院贵州医院国家中医康复中心建设项目已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中医院贵州医院国家中医康复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黔发改建设〔2025〕712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广东省中医院贵州医院,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广东省中医贵州医院院区内
2.2 建设规模: 项目拟建总建筑面积7344.90平方米,新建包含康复治疗和康复住院等功能的康复中心大楼及相关附属设施,购置医疗设备等。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工程总工期23个月。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康复中心大楼主体(4#楼)地上及地下工程、土石方工程、抗滑桩工程、挡土墙、室外管网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智能化工程、海绵城市、绿化工程、道路工程、室外铺装工程、标识系统工程、远程会诊系统(硬件+软件)、污水处理工程、医疗气体工程、变配电设备及电梯工程等。
2.3 合同估算价(元):46958000.00
2.4 计划工期(天):690
2.5 招标范围:严格依据获批初步设计中工程部分的全部内容并结合现场情况,完成广东省中医院贵州医院国家中医康复中心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施工、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作直至竣工验收、调试及整体移交(含全部资料移交及完善备案等)、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及保修等相关工作等,并以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的调整及相关要求为准。其中: (一)设计服务范围(含装配式):完成广东省中医院贵州医院国家中医康复中心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图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弱电、燃气、消防、土石方工程、抗滑桩工程、挡土墙、室外管网工程、室外照明工程、室外智能化工程、海绵城市、绿化工程、道路工程、室外铺装工程、标识系统工程、远程会诊系统(硬件+软件)、污水处理工程、医疗气体工程、变配电设备及电梯工程等设计)和市政接驳所需的各专业设计,并结合初步设计相关内容,达到和满足初步设计内容标准和相应效果。派驻现场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图审查全过程,以及配合业主进行前期手续报件、参加设计交底、处理施工中的设计问题、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参与项目各项验收及后续服务等工作。 (二)施工及采购实施范围:完成广东省中医院贵州医院国家中医康复中心建设项目的全部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施工、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作、BIM设计工作,直至竣工验收、调试及整体移交、完善备案办理、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及保修等相关工作。(注:施工过程中要结合现场和医院运行的实际情况,考虑对现场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车辆及人员等的影响和保护措施,在施工措施和时间上合理安排,不得占用医院内的消防通道及病人的通行路径等,不得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相关费用和工期均包含在投标总价和工期范围内,施工时不得再提出由于现场情况影响而增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工期,由于医院内场地受限,不提供临时设施和现场办公及材料堆放的布置场地。)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或取得建筑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含已经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
3.2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联合体组成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含2家)。 (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分别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等级。 (6)联合体应由一个满足本项目设计资格要求的设计单位和一个满足本项目施工资格要求的施工单位组成;牵头单位须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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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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