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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招标编号:ZY26-SH03-FW123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以下简称一体化项目)主要包括:新建200×104t/a的柴油吸附脱芳装置(建在炼油区),10×104t/a催化干气碳二回收单元和30×104t/a碳二回收单元(建在化工区),化工区块新建14套化工主体装置,包括120×104t/a乙烯装置、60×104t/a裂解汽油加氢装置/苯乙烯抽提联合装置、18×104t/a丁二烯抽提装置、10/6×104t/aMTBE/丁烯-1装置、40×104t/a芳烃抽提装置、40×104t/a全密度聚乙烯装置(FDPE)、30×104t/a高密度聚乙烯装置(HDPE)、30×104t/a管式EVA装置(EVA)、10×104t/a釜式EVA装置(H-EVA)、40×104t/a聚丙烯装置(PP)、5×104t/a己烯-1装置、27/60×104t/a环氧丙烷/苯乙烯装置(PO/SM)、30×104t/a聚苯乙烯装置(PS)和12/8×104t/a溶聚丁苯橡胶集成装置(SSBR/SBS),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储运、生产辅助设施和环保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的相关条款要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目前,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已处于试运行期间,具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条件。本招标项目包含一体化项目除公司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配套码头(鹰岭作业区10号至13号泊位)改造外所有工艺装置、公用工程、储运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及外部专家评审会的承办工作。

2.2招标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的相关条款要求,本招标项目包含一体化项目除公司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配套码头(鹰岭作业区10号至13号泊位)改造外所有工艺装置、公用工程、储运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其中EVA装置(含变电所及机柜间)部分,计划2028年5月中交,2028年12月建成投产,EVA装置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广西石化通知中标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技术导则,编制中国石油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按审查、评估意见,修改完善评价报告,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3)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审查、评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专家评审、会务等费用(含专家费);

(4)为完成控制效果评价项目需要开展的其它工作。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一个中标人。

2.4服务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石化公司

2.5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3个月内完成除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配套码头以及30×104t/a管式EVA装置(EVA)、10×104t/a釜式EVA装置(H-EVA)以外其他所有工艺装置、公用工程、储运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通过评审。

2.6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包干(含税6%)。

2.7合同估算金额与限额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110万元(含税6%)。超过该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2.8技术标准及要求:详见第五章招标人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不满足任何一项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3.1 基本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营业执照等证件扫描件。投标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没有发生因未履行合同、延期交付、服务质量问题原因导致被起诉而产生法律纠纷,投标人须出具承诺说明,否则其投标被否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不得同时投标该项目;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和/或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投标该项目。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3.2 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的成立时间晚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根据所报2024财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报告测算,如投标人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的,投标将被拒绝。

3.3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且资质证书业务范围:第一类须包含化工、石化及医药,第二类须包含核技术工业应用;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

3.4业绩要求:投标人在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并完成1项80万吨/年及以上的乙烯工程整体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业绩,须提供相应业绩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封面、服务范围页、合同签章页)、报告评审记录、合同发票扫描件、客户回款凭证的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5投标人项目机构和人员要求:

项目机构和人员要求:投标人的项目机构和人员,应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置独立项目组,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组成员不少于10人,提供人员名单。

2)本项目报告书编制主持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至少在2020年1月1日至今具备1项(1000万吨/年及以上炼油或者80万吨/年及以上的乙烯工程)整体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现状评价业绩的主持人(项目负责人),提供含相关项目负责人的评价报告相关复印件。

3)项目组全体成员提供所在投标单位2025年5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投标人名义为其缴纳的连续6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6信誉要求:

(1)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评标当日评标委员会现场核实并保留核实截屏)

(2)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近三年( 2023年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评标委员会现场核实并保留核实截屏);

(3)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评标当日评标委员会现场核实并保留核实截屏)。

(4)开标当日投标人未被纳入集团公司级或招标人本企业级“三商”黑名单。

3.7联合体以及分包要求:投标人不得将招标范围内的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其他要求:投标人须承诺:若就本次招标事项向招标机构提出异议并收到正式答复后,对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且无新的事实证据重复提出异议或升级异议,最终答复结果与原答复一致、未改变实质结论的,前述行为将被认定为不当异议。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投标人接受招标机构提请招标管理部门,遵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工程物装〔2024〕65号)相关规定,将该不当异议行为纳入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并予以惩戒。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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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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