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6-2027年临汾区块放空气回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服务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Y26-ZZ08-FW065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6-2027年临汾区块放空气回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服务已由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成本,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6-2027年临汾区块放空气回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服务项目
(2)背景概况:气井自喷生产阶段后期,由于井口压力低于外输管网压力,将导致气井无法正常生产,需要通过放喷或增加外输增压设备进行复产。放空气回收工艺能够有效解决因外输压力高无法自喷的生产问题,通过该工艺能够将井口压力降低,产出天然气经过设备增压后能够正常进行外输,有效提高单井EUR。
(3)服务内容:大宁-吉县区块放空气回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服务,包括提供放空气回收技术服务装置、设备工艺流程安装及现场标准化、设备运维服务及其它配套工作。
2.2招标范围:
大宁-吉县区块开展放空气回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服务,按照参数要求提供12套(招标人不承诺最低工作量,实际工作量根据生产需求安排)放空气回收装置及现场技术服务,因气井放喷排液时间和具体井场均不固定,放空气回收装置需具备灵活机动性,实际工作量根据生产需求安排。具体包括提供放空气回收技术服务压缩机及分离器,按照工艺要求完成放空气回收设备工艺流程安装及现场标准化、设备运维服务及其它配套工作。
1、提供设备。包括:(1)提供符合要求的车载压缩机装置。(2)提供气液分离装置,满足放喷期间气液分离需求。(3)提供经过国家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于计量回收气量的流量计。
2、设备运维服务:确保设备正常开展放空气回收工作,提供必须的运维车辆,填写各类运维记录、HSE记录、现场资料,负责安全阀,仪表、各类变送器的校检以及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的其他工作。
3、按照甲方要求对现场标准化布置。
4、数据统计分析及报表报送、相关QHSE等全过程技术服务及其它属地范围内的配套工作。
2.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一年止。
2.4服务地点:山西省临汾市区块。
2.5本项目不划分标段,根据综合评分选择3家投标人签订合同。暂定第一名按总工作量的35%分配,第二名按总工作量的33%分配,第三名按总工作量的32%分配,后期根据招标人工作量分配(实际工作量分配招标人有权根据中标人的服务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进行调整)。
2.6 本项目估算金额为957.07536万元(不含税)。
2.7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3.2人员及车辆要求
3.2.1本项目需组建项目部,项目部人员不少于2人,配备项目经理1人,项目副经理(兼任安全及技术负责人)1人。
每套放空气回收设备配备现场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2人兼职司机),实行每天两班倒值班模式,1台服务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护工2人,设备操作工4人。(投标人需承诺能够根据现场实际工作量增加设备运行人员及服务车辆,承诺书格式自拟)
3.2.2服务车辆需符合国家交通管理要求,自有车辆须提供车辆购买发票和车辆行驶证,租赁车辆须提供车辆租赁合同和车辆行驶证等证明材料。本项目投标人需提供承诺,能及时提供车辆满足本项目需要,兼职司机的人员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投标人须出具承诺书,格式自拟)
3.2.3拟派项目经理需从事过天然气排液采气类似项目(项目证明材料不限,投标人自行提供),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兼任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须持有效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管理资质证书并提供证书扫描件。
3.2.4拟派所有人员均须持有有效的井控、HSE和硫化氢培训合格证,或者承诺开工前取得有效的井控、HSE和硫化氢培训合格证。如开工前无法取得,则取消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有权扣除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出具承诺书,格式自拟)
以上拟派的所有人员必须为企业自有人员,须提供上述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地社保局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120日内至少缴纳过一次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证明(证明内必须包含基本养老保险)。
3.3 财务要求:
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资不抵债情况。投标人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显示无破产或资不抵债(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新成立的公司(2025年1月1日以后成立)等投标人若不能提供本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等有效证明材料
3.4 信誉要求:
3.4.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附网站查询截图,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3.4.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附网站查询截图,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3.4.3 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附网站查询截图,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3.4.4开标当日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4.5投标人不得被纳入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以*(*)公示为准。( 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
3.4.6投标人未被中石油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年度清退及警告服务商黑名单或限制投标人。
3.4.7投标人须做出以下承诺:
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 质量 事故。
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 安全 事故。
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 环境 事件。
投标人须出具承诺书,格式自拟。
3.5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承担过一项放空气回收装置技术服务类似服务业绩,提供1、业绩合同2、对应结算发票或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3.8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建立QHSE体系并有效运行。
3.9.若投标人中标后无法提供满足要求的设备,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3.10投标人需承诺接到招标方设备转场指令时应6小时内将设备到达甲方指定现场并满足运行条件。(承诺格式自拟,需包含履约过程中承诺未兑现的违约措施)
3.11投标人需承诺在接到招标方要求新增设备(指方案要求的预计需求12套设备之外因现场生产需要新增到达工区的设备)指令后保证15天内新增设备到达临汾工区现场运行。(承诺格式自拟,需包含履约过程中承诺未兑现的违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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