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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第三初级中学校网络教室设备采购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0421202600000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网络教室设备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2月0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补充修改“3.2.技术要求”和“3.4.其他要求”相关内容。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采购文件结束日期:2026-02-06,更正为:2026-02-10。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02-10 10:00:00,更正为:2026-02-11 10:0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6-02-10 10:00:00,更正为:2026-02-11 10:00:00。

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  “3.2.技术要求”表中的“符号标识”列增加“”标识(即:教室管理软件、教学软件、企业级交换机、企业级路由器、电子教室智能控制系统、系统集成、多媒体讲台、学生电脑桌椅、机柜等技术要求作为实质性要求); 网络教室设备采购清单中的“系统集成”单价“41020”更正为“41770”;  网络教室设备采购清单列表下面增加内容:“★注:以上11项采购内容,供应商分项报价时,分项数量不得减少,分项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3.4.其他要求中新增“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内容:

    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可享受价格扣除,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2)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供应商应对提供的产品出具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格式见附件:《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时,供应商还需提供《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格式见附件:《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本国产品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附件中增加:《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本国产品成本比例的声明函》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05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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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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