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6AFAHZ0005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安徽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心脏)采购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1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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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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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10%。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价格扣除: / 。
(5)符合条件的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 。
(6)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标准:
当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的:
①采购内容为单一产品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采购内容含有多种产品的,投标人承诺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
①扣除举例说明:如果某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满足本国产品标准,其投标报价为100万元,则扣除后的价格为:100万元-100万元×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比例,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本项目将对中标人提供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随中标结果一并公布。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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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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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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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业绩承诺函;(如有)
(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4)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适用综合评分法)
(5)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如有)
(6)招标文件中规定进行公示的其他内容。(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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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删除“11.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内容。
2、修改内容如下:
| 19.2.1如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异常低价投标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和标准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2如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和标准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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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投标文件的澄清
19.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询标)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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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并通过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投标文件作进一步的比较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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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废标、重新招标与变更采购方式
22.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或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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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内容
| 21.4 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21.4.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 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1.4.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21.4.3本项目所称的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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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增加“2.3异常低价投标审查”评审内容,原2.3条款顺延至2.4条款:
2.3异常低价投标审查
| 异常低价投标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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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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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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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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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及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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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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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低价投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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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50%;
(3)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如采购项目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45%;
(4)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提醒:
上述第(1)项至第(3)项数值计算,涉及总价、单价的精确到“分”并四舍五入,涉及费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如平均值为123.456元,即为123.46元;如平均值为80.126%,即为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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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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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评审标准中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属于评审标准中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不少于30分钟)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评审标准中第(3)项情形,投标人已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人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四)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五、投标分项报价表”修改如下:
| 五、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期:
注:
1.表中所列货物为对应本项目需求的全部货物及所需附件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人工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各种税费、资料费、售后服务费及完成项目应有的全部费用。如有漏项或缺项,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2.表中须明确列出所投产品的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原产地及生产厂商,否则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3.本公司(单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为: % 提醒:①上述比例非强制填写,不满足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政策的供应商可不填写;②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供应商应在“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逐项声明;③供应商应当根据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对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进行测算(比例未达到80%或未进行比例测算的,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不予价格评审优惠),如有虚假响应,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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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十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
| 十二、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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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文件(投标工具版)”内容与“采购文件及本公告”不一致时,以“采购文件及本公告”载明的内容为准,投标人自行上传“采购文件及本公告”相应内容。
(六)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开启时间由2026年02月09日10:00变更为2026年02月25日14:00(北京时间)。
(七)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0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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