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LHXCL2602-WZ009-SHGS(HDFZX)11-6514047150017429-11
本招标项目 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工业级乙二醇采购 招标人为 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 ,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2.1招标产品范围:
本次招标采购工业级乙二醇,用于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20万吨/年溶液法FDPE、2×2.5万吨/年乙丙橡胶、10万吨/年POE装置,作为制冷系统的载冷剂。
物料描述 |
计量单位 |
预估数量(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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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乙二醇 |
吨 |
2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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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为定商定价招标,本项目预计采购金额1063848.00元(含13%增值税),采购物资品种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2.2实施或交货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绿色化工拓展区买方指定地点
2.3交货期或供货周期:2026年8月1日至12月30日到货。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由买方通知发货(没有接到通知则不供货),接到买方发货通知后,7天内货物运送至交货地点,到货时间如有变化以实际通知时间为准。供货时间届满或货物数量交付完成后,本次合同自行终止
2.4技术标准及要求: 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范,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及招标文件附件《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三剂技术规格书》(乙二醇)。
2.5招标结果有效期: 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至合同履约结束止。
3.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2资质要求:
3.2.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2.本项目接受制造商、代理商和贸易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代理商或贸易商必须提供制造商的正式授权书(授权书必须由制造商直接授权,不允许二级授权)。
3.3财务要求:
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2—2024年度的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有效的指的是: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3个财务年度,需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有效的指的是: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需提供公司当年的财务报表;或近一年(2024年度)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4业绩要求: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投标人需至少提供1份工业级乙二醇销售业绩(制造商或者任意制造商授权均可)。需同时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1)提供合同关键页的扫描件,须体现物资名称、购买方、购买数量(可隐去价格信息)、合同签署时间。(2)提供与合同相对应的至少1张发票的扫描件,购买方名称、货物名称、采购数量、发票代号、发票编号必须清晰可见,发票中的信息应满足查验需要。
备注:如提供外文合同业绩证明文件,须同时提供中文版本或中外文对照版本,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3.5信誉要求:
(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2)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以判决生效日为准,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为准(http://wenshu.court.gov.cn))。
(4)开标当日未被纳入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
(5)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6)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无因投标产品的质量或安全环保问题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通报(复查合格的,可予以接受)。
注:(1)—(5)项在开标当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查询复核;(6)项由投标人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3.6其他要求
3.6.1 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6.2 投标人须承诺:若就本次招标事项向招标机构提出异议并收到正式答复后,对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且无新的事实证据重复提出异议或升级异议,最终答复结果与原答复一致、未改变实质结论的,前述行为将被认定为不当异议。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投标人接受招标机构提请招标管理部门,遵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工程物装〔2024〕65号)相关规定,将该不当异议行为纳入投标人失信行为管理,并予以惩戒。
3.7联合体投标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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