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2025年度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改造项目EPC已由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市发改审批【2025】226号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项目资金来自国有控股项目,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0%。 招标人为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同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工程规模:该项目涉及11个区县20家单位,共计25处市级机关管理办公用房(含下属单位用房)。其中12处办公用房为处遗整改项目,13处办公用房为修缮改造项目,总改造面积182994.01㎡。主要建设内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检察院等办公用房结构、抗震加固及修缮、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系统等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室外道路、给排水、电气、暖通管网等配套工程改造;
2.2 项目地点:项目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长安区、阎良区、灞桥区、高陵区、鄠邑区、经开区、蓝田县、周至县;
2.3 项目投资总额:55377100元;
2.4 标段划分:标段名称:2025年度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改造项目EPC;标段编号:E6101003506wr6ra33Vx001;标段类型:工程总承包 ;
2.5 招标范围:标段名称:2025年度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改造项目EPC,标段名称:2025年度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改造项目EPC,本项目为EPC工程总承包,包括建设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同时承担相关协调和手续办理等 ;
2.6 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标段名称:2025年度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改造项目EPC,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及以上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资 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注册建造师一级】及以上,或【注册建筑师一级】及以上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但须具备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要求
3.2 标段名称:2025年度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改造项目EPC,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4 其他要求: (1)营业执照: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为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投标人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①设计资质(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②施工资质(联合体投标的,由施工单位提供):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要求:
①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①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建造师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B证);②可以同时兼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但须满足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③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②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且在本单位注册,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③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4)信誉要求
①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均须在“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交易平台(http://new.xacin.com.cn:7092)”可查询,外省进陕企业同时提供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企业库外省进陕企业信息首页截图。
②投标人不得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不得在项目所在地及以上各级建设诚信信息平台被列为投标受限制的行为人或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附承诺书加盖公章)。
(5)投标人应独立承担或以联合体牵头人资格承担过类似EPC业绩;
(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单位。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人不得再组成其他联合体或单独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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