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KAHAMA10兆瓦光伏项目预制舱及内部成套电气设备
谈判采购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坦桑尼亚KAHAMA10兆瓦光伏项目预制舱及内部成套电气设备采购项目
1.2 采购人: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
1.4 采购项目概况:
该项目地点位于坦桑尼亚Shinyanga省Kahama市区的Mondo区(占总面积的65%)和Mwendakulima区(占总面积的35%)。距离希尼安加市区约100km,距离坦桑第二大城市姆万扎约150km,距离达累斯萨拉姆市约1000km。场外交通均为坦桑尼亚国家A级或B级道路,具备大型材料、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等运输要求。
本项目共2个光伏子方阵,分为3.39MW和6.94MW两个光伏子方阵。直流侧约为10.33MWp,交流侧约为9.3MWac,项目容配比为1.11。共包含31个光伏发电单元,每10个组串汇入1个组串式逆变器,每29块组件串连成一个组串。本项目新建一座35kV开关站。
1.5 采购方式: 公开谈判采购。
1.6成交人数量: 1 人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 坦桑尼亚KAHAMA10兆瓦光伏项目预制舱及内部成套电气设备采购,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及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元件的选择、设计、制造、提供图纸资料、各项试验、供货、包装、发运、现场交货、现场指导安装、现场调试指导、参加试验运行和协助交接验收等。专用工器具、现场技术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设备安装,并按要求完成工程质保期内相关服务)及其完整的技术检验资料、质量保证服务、运输及保险费及其它。投标方必须对本供货范围内的构架负有全责,不允许分包。
2.2交货时间: (1)买方向卖方发出排产通知后,卖方在20天内具备发运全部预制舱配电装置能力。(2)暂定预制舱配电装置在2026年2月份交货,具体发货时间以买方书面发货通知为准。
2.3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国内发运港口FCA交货(天津港/上海港或其他港口,具体港口以买方通知为准)
2.4质量要求: 满足图纸及《技术协议》要求
3.响应人资格要求
本次谈判采购要求响应人具备以下条件:
(1)已成为中国电建2025年度集中采购入围供应商名单。
(2)投标人须为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生产制造企业(不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涵盖预制舱(或模块化舱体)及/或成套电气设备的制造、系统集成或相关供货内容,并具备类似项目供货或服务经验。
(3)应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计、制造和系统集成能力,包括但不限于:预制舱整体方案设计能力、舱体结构及防护设计能力、舱内成套电气设备(一次及二次系统)的配置与集成能力,以及工厂预制、整体集成、出厂调试和境外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及技术服务能力。投标人应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生产组织能力和售后服务体系,且所供预制舱及内部成套电气设备应满足热带地区运行条件要求,具备防高温、防潮、防凝露、防腐蚀及必要的防虫、防白蚁等设计和制造措施。同时应具备良好的资信水平,能够满足本项目对供货周期、质量和服务的要求。
(4)应提供近三年同类设备类似业绩证明,其中至少应具备一项境外电力或新能源项目的预制舱(含舱内成套电气设备)供货业绩,或一项集中式50MW及以上新能源项目或33kV及以上变电站项目的预制舱供货业绩。鉴于项目地点的特殊性,投标人还应具有在高温、高湿、热带或亚热带气候条件下的设备供货或运行使用业绩,且相关设备应具备不少于2年的运行使用经验。
业绩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一个完整的类似业绩需同时具备供货合同(不限一个合同体现)及对应项目结算的任意一张有效发票【附发票及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查询结果要求按本招标文件特别说明事项执行】。
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
发票提供与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上要体现货物名称。发票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须清晰可查。
(注:如提供框架采购合同的,框架采购合同业绩须另外提供实际订单或具体执行合同,并按实际订单或具体执行合同的供货数量和签订时间(或订单时间)认定业绩,仅提供框架采购合同无效。)
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为境外项目业绩,可不提供国内增值税发票,但须提供能够等效证明合同履行及供货事实的有效证明材料。一个完整的境外类似业绩应至少同时具备供货合同或协议文件以及相应的结算或履约证明文件。
供货合同或协议文件须为与境外项目对应的正式文件扫描件,合同内容应至少包含合同双方名称及签字或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页,以及能够清晰体现供货设备名称、供货范围、技术规格或项目规模的关键内容页。合同文件可为中文或英文版本。
境外结算或履约证明文件可提供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作为等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项目结算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境外付款凭证或银行回单、项目业主或EPC总承包方出具的履约或到货证明、验收证明或业绩证明文件,或其他能够有效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且设备已完成供货的文件。上述文件应能够与所提供的合同形成对应关系,并清晰反映项目名称、供货内容或金额等关键信息。
如所提供的境外业绩合同为框架协议形式,须另行提供对应的具体订单、执行合同或实际供货证明文件,并以实际订单或执行文件所载明的供货数量和时间认定业绩,仅提供框架协议文件不视为有效业绩。
投标人应确保所提供境外业绩证明材料真实、完整、清晰且前后一致,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责任。如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或资料不实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响应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响应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不得存有“严重失信记录”;响应人未列入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库
(6)采购人不接受联营体或联合体投标;响应人不得作为其他响应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以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次投标。
(7)响应人不应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否则响应人将受到至少招标人级一定期限受限的处罚。①虚假投标,响应文件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资料(包括资格证书、业绩、人员、财务、信誉等);②围标串标行为。如IP地址一致,或硬盘信息、主板信息、网卡信息、中央处理器(CPU)信息检查完全一致的,或响应文件内容大量雷同或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以上情形均视为存在围标串标嫌疑,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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