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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交易中心) NO.2024G11地块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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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市交易中心)NO.2024G11地块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 JYFJ2501013-02SGGH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NO.2024G11地块已由建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NO.2024G11地块(项目审批文号:建邺发改备〔2025〕16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元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非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非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南京元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对该项目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南京长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街道
2.2 招标范围:NO.2024G11地块项目,总建筑面积约7.05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05万平方米,地上11层,地下1层,最大高度约34.99米,基坑深度11.7米,拟建住宅及相关配套设施(物业用房、配电房、门卫等)。本次招标的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主要包括:工程桩桩型:静压预制方桩(YZH-450A、 YZH-500A),桩径分别为450mm、500mm,单桩承受设计荷载最大值:1600KN,总桩数为 2273 根,单根桩长20~32m。支护桩桩型:三轴深搅桩,桩径850 mm,数量1038根,桩长17.7~29.7m;双轴深搅桩,桩径700mm,数量3641根,桩长;5~9.6m;立柱桩,桩径800mm,数量110根,桩长30m。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3 计划工期:313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67000000.00元
2.5 工程规模:NO.2024G11地块项目,总建筑面积约7.05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05万平方米,地上11层,地下1层,最大高度约34.99米,基坑深度11.7米,拟建住宅及相关配套设施(物业用房、配电房、门卫等)。本次招标的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主要包括:工程桩桩型:静压预制方桩(YZH-450A、 YZH-500A),桩径分别为450mm、500mm,单桩承受设计荷载最大值:1600KN,总桩数为 2273 根,单根桩长20~32m。支护桩桩型:三轴深搅桩,桩径850 mm,数量1038根,桩长17.7~29.7m;双轴深搅桩,桩径700mm,数量3641根,桩长;5~9.6m;立柱桩,桩径800mm,数量110根,桩长30m。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6 工程类型:房屋建筑
2.7 其他说明:本项目建设地点因系统限制无法全部显示,该项目具体建设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街道元前路以北、尚元街以东地块。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1)具有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要求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前附表3.5.1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1)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一级(含)以上并且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2)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前附表3.5.2要求。
提供满足正文1.4.4条要求的承诺书。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8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造价39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厂房、仓库除外)工程的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业绩是指:①单独承担的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②总承包项目分包的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金额以分包中标通知书为准,如分包中标通知书未能反映单项合同金额的不予认可);③总承包范围包含的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金额以单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单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必须是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单独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单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能反映单项合同金额的不予认可)。(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必须包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投标人】及相应的印章,并缺一不可,否则视为未提供;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够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作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项目负责人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接的,否则不予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2)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3)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5)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6)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01月-2025年06月)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需提供以上资料原件扫描件,否则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7)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8)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注册证书无效。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9)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g.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h.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10)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1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提供承诺书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
(1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材料要求中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和“第三章评标办法2.2.2资格评审标准中具备有效的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为系统固定模版,现修改为“本项目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管理档案”。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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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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