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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泰州市直排水管渠系统建设改造项目一期二标段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B3212011886000055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泰州市直排水管渠系统建设改造项目一期已经由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泰州市直排水管渠系统建设改造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的函泰发改函[2024]226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泰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招标代理为苏州市群益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泰州市直排水管渠系统建设改造项目一期二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 泰州城区暮春街(青年路-海陵路)、青年路(凤凰路-永定路)、迎春路(春兰路-兴泰路)、迎宾路(金马路-兴泰公路)、天德湖宾馆北侧道路、济川路(宝带桥-鼓楼路、东风路-兴泰路)、春兰路(迎春路-济川路)、南通路(五里河-兴泰路)等路段。
2.2工程规模: 对实施范围内的8条道路雨污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共新建雨水管网15302米,改造雨水管网1300米,新建污水管网5020米,改造污水管网970米。
2.3工期要求: 30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发包内容
合同估算价(万元)
B3212011886000055002002
泰州市直排水管渠系统建设改造项目一期二标段
对青年路(凤凰路-永定路)、天德湖宾馆北侧道路、济川路(宝带桥-鼓楼路、东风路-兴泰路)、迎春路(春兰路-兴泰路)等 4 条道路雨污水管网进行修复处置,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全部内容。
4739.0
2.5付款方式: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后,支付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含应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完成30%时,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工程量完成70%时,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0%;竣工结算核对并经双方确认签字后付至双方确认价的 97%,余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此工程所涉及款项皆不计取利息)。(每次支付工程款都包含招标人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本工程人工费由建设单位按月拨付至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10日前施工方须将上月已完工程的人工费报建设单位审核,每次支付工程款中所包含农民工工资不足以支付已完工程的人工费时,建设单位在当月的月底前付清上个月的人工费,且最终支付的人工费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中所含人工费总额,同时已拨付的人工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质条件:
 (1)具备 [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含)以上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 [注册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含)以上执业资格;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              资质;

(2)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单位任职(在投标单位分公司任职不属于在其他单位任职),具体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1。 

(5)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6)其他

①□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⑤□ 自      年      月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7)? 投标人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时间要求: 2025年 3月- 2025 年 8 月,其他要求:应载明缴费单位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不超过65岁)提供退休证明。

   3.4 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是 □否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2)?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指:单项合同建安工程造价 37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排水工程或市政道路(含排水)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投标人必须是该业绩的施工单位   ;

有效期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注: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工程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认可;有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 □以下情形予以认可(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未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类似工程,不予认可。

3.5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3.3(4)、3.3(5)、3.3(6)、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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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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