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编号: 2025NCZ(YC)003795
项目编号: NXXYR【2025】023号
项目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大新镇塔桥村大庄点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 拆除及渣土清运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元): 15721102.84
最高限价(如有): 15721102.84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品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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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镇塔桥村大庄点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 拆除及渣土清运一标段 | 大新镇塔桥村大庄点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一标段 | 拆除工程 | 1 | 详见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 5219578.44 | |
大新镇塔桥村大庄点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 拆除及渣土清运二标段 | 大新镇塔桥村大庄点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二标段 | 拆除工程 | 1 | 详见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 4715875.42 | |
大新镇塔桥村大庄点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 拆除及渣土清运三标段 | 大新镇塔桥村大庄点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三标段 | 拆除工程 | 1 | 详见磋商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 5785648.98 | |
数量合计: | 3 | 预算合计: | 15721102.84 |
合同履行期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满足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型企业相等的政府扶持政策及待遇; (4)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5)凡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6)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该项目标的的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7)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参照宁财(采)发〔2021〕22号文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分支机构在总公司授权的基础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授权方式应当以项目授权为主。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的,提供以上要求人员/组织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托人身份证;(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6)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7)“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查询记录;(8)中小企业声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