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寿经济开发区水污染治理项目-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EPC)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标段招标公告
1.1本招标项目四川仁寿经济开发区水污染治理项目-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EPC)(项目名称)已由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仁发改〔2024〕73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仁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和本地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仁寿启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仁寿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仁发改〔2024〕73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仁寿汇鑫招标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建设规模:项目占地约42.09亩,主要建设内容:1.在仁寿经开区B区新建一座日处理能力达8000m³的工业污水处理厂。2.将仁寿经开区C区原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2000m³,提能扩建到日处理量5000吨;3.对仁寿经开区A区原污水处理厂进行改建。4.配套建设(DN300-DN500)HDPE钢带管污水管网18.6KM。项目建成后将解决经开区300余户企业的工业污水排污问题。
本次招标内容:污水处理厂改建规模:1.9万m³/d,其中 1.5 万 m³/d规模生产线改建内容:原生化池及膜池改建为MBBR生化池;膜池设备间改建为加药间,拆除原加药间、接触消毒池、在线监测室、出水计量渠,原址新建磁混凝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活性焦滤池。0.4万m³/d规模生产线改建内容:原生化池及膜池改建为MBBR生化池,膜池设备间改建为加药间;新建气浮池、拆除紫外消毒,原址新建磁混凝沉淀池。
2.3总投资:项目总投资24000万元,本次招标最高限价:4281.59万元;(其中设计费最高限价:70.7万元;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 4210.89万元)。
2.4招标范围:(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复核并修正前期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图设计、专项方案和专项设计、施工图预算、新增及变更设计、效果图设计制作、配合竣工图设计制作,施工期间现场服务等及后续服务,符合评审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清单编制要求,参加交(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后续设计配合工作等红线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内容。(2)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按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进行设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2.5计划工期:300日历天(其中设计30日历天,施工270日历天)。
2.6工程质量要求:设计: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设计规范、规程、规定、标准并通过审查,并满足施工需求。施工: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2.7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和本地财政资金。
2.8标段划分: 1个标段,具体划分为:/ 。
2.9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1.设计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不少于(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由设计负责人兼任☑由施工负责人兼任,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人员)。
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联合体投标的,应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联合体总数不得超过2家,其中施工单位不超过1家;
(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5)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在本招标项目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
(6)本项目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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