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张家堡片区城市公共空间更新与功能提升工程-轨道交通出入口交通设施和配套商服建筑工程(南侧商业体及周边绿化广场)工程总承包(EPC)已由西安经开区行政审批局以2509-610162-04-01-225712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西安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金来自国有控股项目,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资金100.00%。 招标人为西安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工程规模:张家堡片区城市公共空间更新与功能提升工程-轨道交通出入口交通设施和配套商服建筑工程(南侧商业体及周边绿化广场)位于未央路和凤城八路相交处的张家堡广场南侧,项目建设内容为张家堡环岛南侧商业体及周边绿化广场工程,建筑面积约6182㎡;
2.2 项目地点:西安市经开区;
2.3 项目投资总额:389794600元;
2.4 标段划分:标段名称:张家堡片区城市公共空间更新与功能提升工程-轨道交通出入口交通设施和配套商服建筑工程(南侧商业体及周边绿化广场)工程总承包(EPC);标段编号:E6101003506et2wFmTNN001;标段类型:工程总承包 ;
2.5 招标范围:标段名称:张家堡片区城市公共空间更新与功能提升工程-轨道交通出入口交通设施和配套商服建筑工程(南侧商业体及周边绿化广场)工程总承包(EPC),张家堡片区城市公共空间更新与功能提升工程-轨道交通出入口交通设施和配套商服建筑工程(南侧商业体及周边绿化广场)工程总承包(EPC),本项目采用EPC总承包,包含但不限于张家堡环岛南侧商业体及周边绿化广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专项设计(含景观、智能化、泛光照明、室内外标识标牌、公共区域装修等)专题研究、施工图设计、前期工程、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材料设施设备采购、相关协调、验收、工程交付、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与项目相关的一切内容,具体招标范围见招标文件。 ;
2.6 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标段名称:张家堡片区城市公共空间更新与功能提升工程-轨道交通出入口交通设施和配套商服建筑工程(南侧商业体及周边绿化广场)工程总承包(EPC),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与【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及以上,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与【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与【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 资 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证书须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无在建工程(拟派项目经理与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可为同一人,但须同时满足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 。
3.2 标段名称:张家堡片区城市公共空间更新与功能提升工程-轨道交通出入口交通设施和配套商服建筑工程(南侧商业体及周边绿化广场)工程总承包(EPC),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 (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4 其他要求: 3.4.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3.4.2投标人资质要求:
3.4.2.1设计资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方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4.2.2施工资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3.4.3.1项目经理(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人员)要求: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证书须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无在建工程(拟派项目经理与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可为同一人,但须同时满足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
3.4.3.2设计负责人(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方人员)要求:具备注册建筑师一级或注册结构师一级执业资格,证书须在投标人单位注册;
3.4.3.3施工负责人(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人员)要求: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须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无在建工程。
3.4.4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未处于被取消或被暂停投标资格,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3.4.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4.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牵头方及成员总数不超过2个,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人须明确牵头方,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本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其投标和与此相关的联合体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牵头方须满足上述第3.4.1、3.4.2.2、3.4.3.1、3.4.3.3、3.4.4、3.4.5条款,联合体成员方须满足上述第3.4.1、3.4.2.1、3.4.3.2、3.4.4、3.4.5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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