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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溪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三标段)重要历史遗存水文化设施保护修复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四川省西溪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三标段)重要历史遗存水文化设施保护修复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四川省西溪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广安市水务局 南充市水务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广安市水务局 南充市水务局关于四川省西溪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广市水函【2025】59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安市广安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补助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安市广安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三标段)重要历史遗存水文化设施保护修复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广安市水务局 南充市水务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广市水函【2025】59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正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广安区。

2.2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包括3大方向8个方面和22项具体建设任务,其中,中央资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河湖堤岸功能完善5项,共治理恢复岸线15.258公里,修复河道地貌形态36137平方米;河湖水域空间保护修复2项,共治理恢复岸线1.85公里,修复河道地貌形态5625平方米;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3项,西溪河沿河文化遗产古桥设施修护、防溺水“四个一”建设、管理范围界桩及告示牌埋设;河湖管护必需的智慧监管设施建设1项。初步设计河湖堤岸功能完善项目中,治理恢复岸线长度较实施方案(初设深度)批复长0.978公里。(本次招标内容为:西溪河沿河文化遗产古桥设施修护部分,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古建筑)。

2.3计划工期:180日历天(含勘察设计施工,在合同签订生效后3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并送财评)。

2.4招标范围:本项目为设计施工总承包,承包人主要工作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完成四川省西溪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中央资金建设中重要历史遗存水文化设施保护修复勘察设计工作及相关的后期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勘察研究及信息化采集、方案编制及主要技术措施、石质文物综合保护工作实施、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修复等,编制成果需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行规要求,并通过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复。(2)施工:完成本项目施工设计图、财政评审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上级文物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以及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中标人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并负责协助配合办理工程前期手续、开工、施工过程及验收交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5标段划分:设计施工总承包 1 个标段。

2.6质量要求:(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规范、标准、规程等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施工图预算通过财政评审。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达到国家现行施工和及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古建筑)乙级及以上资质;(3)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古建筑)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有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古建筑)证书□由设计负责人兼任☑由施工负责人兼任,   /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古建筑)证书,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1.5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古建筑)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R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资格;(2)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为施工单位;(3)联合体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在本次招标中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标段投标;(5)本项目报名、投标保证金缴纳、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均由牵头人负责,牵头人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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