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采购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PC-0113-25J6-FG0115
受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水电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水电公司物资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竞价采购方式为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原水二标段项目 进行袋装水泥采购,采购材料计划使用项目自有资金用于本次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报价方式为(逆向竞拍)多轮报价。现将有关报价事项告知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本工程项目为向市内方向原水输水的管线工程,位于胶州市胶莱街道,管线沿青银高速北侧田间道路自三株路向东敷设,穿越南胶莱河和大沽河右岸堤防和河槽,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连通阀井1座、检修阀门井1座、进排气阀门井2座、排水排泥阀门井2座、明挖3223m、顶管1161m、电气自动化、信息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本标起始桩号6+080~10+502.9,全长4.42km,设计流量15.53m³/s。
本项目工程等别为Ⅱ等,合理使用年限100年,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
二、采购内容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水泥 |
袋装P.O42.5 |
吨 |
700 |
|
2 |
水泥 |
袋装P.C42.5 |
吨 |
6300 |
|
合计 |
7000 |
注:以上数量均为暂估数量,仅供竞价参考,最终结算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若因不可抗力、设计变更、施工计划等原因,致使投资规模、工程量或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较大规模改变,采购量、规格及采购品种相应调整,供应商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三、采购要求
1、本次采购为整体采购,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综合交货单价为卖方将袋装水泥从供应地点运到买方施工现场指定交货地点卸货后的落地价格,其中包括了产品的材料价格、产品的损耗、手续费、检验费、包装费、采保费、运杂费(货到项目部指定地点,卸车由卖方负责)、保险费、财务费、风险费、税费(一票制方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供应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国家及当地等相关政策影响,合理报价应承担的风险、义务与责任。材料进场后,除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常规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以外,其它因验收、抽检不合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2、质量技术要求:
2.1袋装水泥需满足《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23)规范中关于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
2.2、袋装水泥的质量不低于需方设计要求,若规范要求与图纸要求冲突,以图纸要求为准。
2.3、袋装水泥每袋净质量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的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100%,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T9774 的规定。
3、交货时间:2025年10月-本项目相关工程完工。
4、交货地点: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原水二标段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胶州市胶莱街道沙沟村附近)
5、付款方式:采购人采取以银行转账或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商业汇票(乙方贴息)、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信用证、反向保理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向响应人支付货款,按批次付款,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统计月。乙方每月21日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内所送货物的送货单(供货方保存联)汇总后向甲方指定人员提交对账清单,对账无误,双方确认后,乙方持本期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材料结算单》交由甲方办理本期结算款的付款手续;甲方30日内支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结算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相关工程完工后且材料经第三方检测合格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结算款的5%。在甲方资金紧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付款时,宽限期为三个月,在此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物资供应。同时如甲方无现金支付时,乙方应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电建融信、建行E信通等非现金支付供应链金融产品支付款项。
6、质保期:
(1)质量保证期: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故障,若属于乙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若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4)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维修后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如需更换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生产厂家: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供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水泥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少于一份。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代理的生产厂商必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提供生产厂家的水泥供货业绩,自2022年9月1日至今的供货合同不少于1份,且签订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提供供货合同扫描件,包含合同买卖双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合同总金额、合同买卖双方盖章)。
4、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5、供应商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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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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