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海太长江隧道保通及导改工程(保通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通市海门区海太长江隧道保通及导改工程(项目名称)已由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海开审发【2025】18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南通市海门经开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立项单位: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南通市海门区海太长江隧道保通及导改工程(标段)的保通工程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1建设地点: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2.1.2建设规模:新建厦门路(汉江路-新安江路(含桥):工程自汉江路至新安江路段,用地面积37136平方米;新建长安路(杭州路-厦门路):工程自杭州路至厦门路段,用地面积46898平方米;扩建杭州路(叠港大道-新安江路):工程自叠港路至新安江路段,用地面积24170平方米。
2.1.3合同估算价:约9929万元。
2.1.4工期要求:300日历天(具体开竣工日期以招标人及监理确认为准)。
缺陷责任期为实际交工之日期起计算2年。
2.1.5质量要求: ①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②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③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地方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2招标范围:工程总承包范围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绘制及施工过程的现场配合等后续设计服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施工、采购、竣工验收、保修、项目移交工作等,具体以招标人的需求为准。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设计任务书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施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能力,且申请人同时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设计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同时具备道路、给排水、桥梁)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3.2拟选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1)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设计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3)施工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注:①若采用联合体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须由牵头单位提供。
②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特别提醒:
①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全省统一主体库”相关材料请及时进行修改,因未修改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R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须满足如下三种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0月1日以来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EPC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B)设计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0月1日以来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设计负责人。
(C)施工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0月1日以来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承担过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并在该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
注:①如为工程总承包(EPC)业绩:EPC 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认可),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如上述证明材料未能充分体现本业绩要求的,则投标人另需提供业主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
②如为设计业绩:设计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设计合同材料。时间及金额以合同为准,如上述证明材料未能充分体现本业绩要求的,则投标人另需提供业主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
③如为施工业绩:施工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认可)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如上述证明材料未能充分体现本业绩要求的,则投标人另需提供业主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
业绩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提供已在“全省统一主体库”中维护的信息导入投标文件中相应模块作为评审依据,否则在评标时评委会将不予认可。
3.3.2近2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推算),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近1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推算),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近三个月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推算),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5近5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推算),投标人或者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招
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即:投标人可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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