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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沙河人民法庭配套工程施工

沙河人民法庭配套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沙河人民法庭(项目名称)已由连云港市赣榆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赣行审投【2023】17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使用单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集中建设单位:连云港市赣榆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沙河人民法庭配套工程施工(标段名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沙河人民法庭;

2.2 标段名称:沙河人民法庭配套工程施工;

2.3建设地点:赣榆区沙河镇横街村,镇北路北侧,工东路东侧   ;  

2.4最高投标限价:12630630.00投标报价超过此价格作无效标处理;

2.5工期要求:9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开工令)为准   ;

2.6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

2.7 招标范围为:沙河人民法庭配套工程施工,包含室外附属、内装、外装、智能化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投标人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在有效期的),并取得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企业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21年09月01日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须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9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并已竣工验收合格。

备注:(1)上述类似业绩的认定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诚信库,评标时以链接至诚信库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为准;类似业绩时间的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

(2) 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否则不予认可。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将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诚信库中,否则不予认可。

(3)业绩价款以施工合同签约金额或中标金额为准,其余任何补充、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价款认定的依据。

(4)上述公共建筑不包含住宅楼、商住楼、公寓、宿舍、厂房及仓库等建筑。

(5)类似工程指新建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3.4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6 本工程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 号文、苏建招函〔2017〕12 号、连建管函[2021]202号执行。对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投标人企业及项目经理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承诺书)。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3)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归集(配备)时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归集(配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归集(配备))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归集(配备),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4)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5)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苏建招办[2022]2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在不合格状态。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管理处在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6)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7)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招标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考察、了解,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以他人名义投标并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8)投标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连云港市赣榆区行贿人联合惩戒信息库,在名单内的单位及人员如参与本次招标项目投标的,其投标将被否决。(详见附表赣榆区行贿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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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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