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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海县16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高效治理综合升级项目工程总承包(EPCO)

东海县16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高效治理综合升级项目

工程总承包(EPCO)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海县县域智慧水务与生活污水高效治理综合升级工程已由东海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东海政务备〔2025〕67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东海县福润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东海县16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高效治理综合升级项目工程总承包(EPCO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市东海县16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原厂内。

2.1.2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为东海县 16 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高效治理综合升级项目,16座乡镇污水处理厂总规模共计1.5万m3 /d。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16 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供电系统、仪表自控系统等进行综合升级改造。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2.1.3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5847万元,其中:

(1)工程勘察设计费最高限价 50万元;

(2)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  5597 万元,暂列金额 200 万元。

(3)委托运营最高单价限价,固定成本单价限价0.888元/m3,可变成本单价限价1.934元/m3

注:投标人投标总价、分项报价(工程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均不得超过以上各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为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此金额报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 150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15日历天(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2.1.5 质量要求:合格,具体为

设计:设计内容要符合招标人的要求,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设计成果必须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采购: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施工: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最终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联合试运行考核至工程竣工验收全部达到合格标准;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D 标准要求。

2.1.6 运营要求

委托运营要求:按照谨慎运行惯例、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对改造污水处理厂范围内所有建 (构)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巡查、养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主要出水水质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委托运营期限为3 年(运营范围见本章 2.2.6 及委托运营协议)。

2.2.招标范围:采用设计、采购、施工、运营一体化模式(EPCO),包括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出水调试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进行委托运营。

2.2.1 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含估算)、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各阶段图纸报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其他相关服务:施工阶段与现场的配合服务(派驻设计代表驻场,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设计优化(结合EPCO总成本目标,优化工艺参数,避免设计冗余,同时满足后期运营维护的便捷性)、修改、变更、相关专题报告、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协助试运行调试和竣工验收、配合编制竣工图等服务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中的设计任务书。

2.2.2采购:包含设备及材料采购及管理,根据招标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设备、材料清单,完成本项目所有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运行及试运行、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质保期的维修管养等全部内容),所有物资采购必须经业主确认并保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合格产品。

2.2.3 施工:包含红线内所有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内外现场三通一平、临时施工道路、开设道口(临时和永久)、临时水电、临时围挡、基坑支护、临时降排水及其他为完成项目所需的临时工程;b、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生化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污泥浓缩池、污水脱水间、加药间、鼓风机房、滤池、除臭装置、室外总图等构筑物工艺、电气、自控及给排水改造;c、新建雨水井、雨水泵站及地泵基础、辅助用房等工程;d、原厂区建筑物内外、屋顶防水、墙面防水,地面、门窗等装饰装修工程;e、原厂区构筑物走道板、防水、管道、钢制楼梯等修缮工程;e、为提升厂区环境,对厂区道路、给排水、通讯、照明、围墙、交通(进出口大门及门禁)等综合升级工程;f、以及为实现使用功能修建的其他的附属工程;g、系统调试、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2.2.4交付:试运行(含联合试运转、调试):试运行指出水连续稳定达标运行一个月,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D 标准要求。

2.2.5 工程各项验收:指投标人完成竣工验收及各专项验收。

2.2.6委托运营:试运行结束、相应验收工作完成后,进入委托运营期,委托运营期期限为3年。委托运营范围包括对东海县 16 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高效治理综合升级项目范围内的全部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维护,及委托运营结束后的移交。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提供有效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或者具备下列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1)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2)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有效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其中注册建造师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不接受项目负责人同时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投标。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其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为准。

(2)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

(3)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经理解锁手续,或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4)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2021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须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额在3000万元且规模 0.9 万吨/天及以上的类似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EPC)或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

1)类似工程如为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类似工程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否则不予认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规模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业绩工程造价以合同原始签约金额为准,其余任何补充、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工程造价认定的依据。

2)类似工程如为设计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三者缺一不可。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在工程总承包(EPC)作为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类似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三者缺一不可。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时间及规模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为准。工程造价以建安造价(或者设计合同信息表)内容为准或其他能如实反映该工程造价的证明文件为准。

3)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地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时间、项目负责人姓名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法人章,否则不予认可。

4)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5)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的类似业绩中只要是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无论是变更前还是变更后的,一律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进行认定。

6)若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仅认可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的业绩。

3.5招标人品牌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员工,人员配备满足项目需求的技术、施工安装、质量、安全等专业管理人员。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施工安装、运营等单位组成不超过3家(含3家)的联合体,联合体申请人必须明确牵头人,联合体双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成员应具备上述资格要求),联合体各方资质需与分工匹配:设计分工由具备本公告 3.2(1)款设计资质的成员承担,施工分工由具备本公告 3.2(2)款施工资质的成员承担,联合体协议中需明确分工内容及对应资质,未明确对应关系的联合体投标视为无效。申请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申请;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且未解禁的资审时将不予通过。

(2)投标企业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影响办理工程建设手续且在岗履职、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说明: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3) 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拟报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5年04月-2025年09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咨询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本工程投标人确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异议投诉等)。 

(4)本工程执行苏建函建管[2022]387 号、苏建建管〔2016〕214 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5)本项目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的要求。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6)本工程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苏建招办[2022]2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在不合格状态。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7)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不得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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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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