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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海县房山镇工业集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

东海县房山镇工业集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东海县房山镇工业集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 已由 东海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东海政务备〔2025〕63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海县福润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东海县房山镇工业集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房山镇工业集中区纬四路以南、经二路以东。

2.1.2建设规模及内容:东海县房山镇工业集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项目本期设计处理规模为2500m3/d,进水管网收集范围为房山镇工业集中区内排水企业,处理达标后尾水经尾水管网排入东海县乡镇尾水通道。污水处理工艺采用“细格栅及进水泵房+调节+反应沉淀+二级AO+二沉+活性炭吸附/高效沉淀/滤布滤池+消毒池及排放水池”的主体处理工艺;污泥处理采用“重力浓缩+高压板框”处理工艺,含水率60%后委外处理;采用化学洗涤+生物滤池除臭的方式进行臭气处理。处理后尾水排放严格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B标准。

建设内容包括:(1)预处理设施:细格栅及提升池、废水调节/事故池、一级反应沉淀池/二级反应沉池;(2)二级生化处理设施:二级A/O、二沉池;(3)深度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池、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接触消毒池;(4)公用工程: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池、污泥脱水机房、综合用房等。

2.1.3最高投标限价:

(1)EPC工程总承包费最高投标限价4390万元,其中: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100万元,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4090万元,暂列金额200万元(暂列金额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

(2)委托运营费(技术服务费)最高投标限价:80万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设定的各项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

(1)工程建设总工期要求:30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50天内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并审查合格。

(2)委托运营期1年:自污水处理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之日的次日或经双方书面确认视为同意开始正式运营日起,至委托运营期1年结束日止。

2.1.5质量要求:合格。具体为: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设计内容要符合招标人的要求,须达到国家相关工程设计规范、相关标准,并须通过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B标准要求;

(3)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标准: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用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1.6运营要求

委托运营要求:按照谨慎运行惯例、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对新建污水处理厂范围内所有建(构)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巡查、养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主要出水水质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委托运营期限为1年。

2.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总平面图设计及规划方案文本报批、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设计图纸报审及专家评审、施工期配合服务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

(2)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包含结构、建筑、电气、给排水、附属工程、消防、暖通、智能化、仪表等);

(3)试运行(包含联合试运转、调试期间所需的材料、药剂、油燃料、水、电等费用,机械和检测设备使用费,工具用具和低值易耗品费,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工资及其他全部费用。出水水质连续达标三个月视为试运行结束)、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整体移交及缺陷保修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

(4)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相关报建报验、工程施工、系统调试、各类第三方检测、联网并网、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备案、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保修、专项方案的专家评审等以及协作相关单位完成相关专业的验收(含政府部门要求的相关验收)等全部内容。

(5)工程各项验收:指投标人完成竣工验收及各专项验收。

(6)委托运营:试运行结束、相应验收(包含不限于污水厂环保验收等)工作完成后,进入委托运营期,委托运营期期限为1年。委托运营范围包括对东海县房山镇工业集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厂红线范围内的全部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维护,及委托运营结束后的移交。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或具备下列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不超过4家):

(1)设计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2)施工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执行省住建厅【2023】11号公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启用全国一体化政务平台标准,旧版电子证照同时废止,请本次参与投标的企业提供最新且有效的版本。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如为建造师的,需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投标单位拟报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时间为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须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没有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专用章的,均不予以认可,如是退休人员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应提供相关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保缴费证明的,由所在设计院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2)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本次招标不接受总承包项目经理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

(3)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备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4)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授权代理人。

(5)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 □投标人、?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金额在3500万元及以上且规模不低于2000m3/d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承包(EPC)或施工项目或设计项目,并必须在此类似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职务(如为工程总承包(EPC)业绩,须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职务)。

注:(1)如为工程总承包(EPC)或施工业绩,类似业绩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否则不予认可。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规模以合同内容为准,合同金额以原始签约合同价为准。

(2)如为设计业绩,类似业绩的认定以同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和合同为准。时间认定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规模以合同内容为准,工程造价以设计合同标明的金额为准。

(3)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地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项目经理姓名、工程规模、合同金额、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明示的,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的类似业绩中只要是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无论是变更前还是变更后的,一律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进行认定。

(5)若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仅认可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的业绩。

(6)类似工程业绩所有资料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到投标文件中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3.5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组成不超过4家的联合体申请人参与投标。必须附有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7招标人品牌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5〕16号文、苏建规字〔2017〕1号、连建发〔2025〕182号。投标企业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超过3年)、法定代表人(超过5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超过5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3)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 号文、苏建招办〔2022〕2 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获取。

(4)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5)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合同归集(配备)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合同归集(配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归集(配备))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归集(配备),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投标人标中、标后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场,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条款精神。

3.9本工程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制度,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每个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面谈(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按规定进行面谈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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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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