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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FJQT0402G251110001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富锦经开区2022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源供给中心)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已由富锦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富锦经开区2022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富发改〔2022〕25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黑龙江富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申请专项债券及地方财政配套,出资比为100% ,招标代理机构为黑龙江佳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富锦经开区2022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源供给中心)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
2.2项目地点:黑龙江省富锦市象屿生化厂区。
2.3项目规模:本项目工程项目管理、监理、造价咨询及项目建设相关管理及服务
2.4服务期限: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06月30日,总工期:558日历天(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2.5招标范围:能源供给中心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
具体内容如下:
1.工程项目管理: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招标采购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工程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验收管理、竣工管理、试运行管理;
2.招标采购: 协助完成本项目相关招标采购工作 ;
3.工程监理: 完成本项目施工、竣工验收至保修阶段监理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 ;
4.造价咨询: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竣工结算报告初审及与本工程造价方面相关咨询服务 ;
5.项目运营:协调各方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及试运行;
2.6质量标准:符合各专业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7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不划分标段。
2.8招标控制价:总最高投标限价358万元,其中项目管理分项最高限价128万元、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最高限价43万元、工程监理最高限价187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且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管理: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登记(http://www.tzxm.gov.cn/);
(2)
造价咨询服务: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3)
工程监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2.1项目总负责人(1人)资格要求:应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在本企业注册,同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若为联合体投标,则项目总负责人必须为牵头方单位人员;投标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可兼任分项负责人,但最多只能兼任一个岗位;)
3.2.2分项负责人要求:
(1)
项目管理负责人(1人):应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2)
造价咨询服务负责人(1人):应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3)
工程监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1人):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工程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文件。
上述人员应为本企业在职人员并提供近3个月(2025年8月至2025年10月)连续在本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中规定的6类情形人员除外,须提供证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配置人员其它要求:
本次招标不对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数量及构成做严格规定,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建设特点和国家相关行业人员配备要求,自行匹配相关专业管理人员,且能够根据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及招标人要求随时增加人员,投标人须按给定格式提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承诺书。其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使用和管理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黑建规〔2023〕2号)要求执行,至少满足最低配备人员要求:建筑工程专业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3人、监理员4人,投标人须按给定格式提供监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承诺书。
3.4信誉要求:
3.4.1投标企业(全部联合体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全部联合体成员)、拟派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从投标截止日起算前三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本条“行贿犯罪记录”是指存在行贿行为并被判有行贿罪的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公布的判决结果为准;
3.4.2投标企业(全部联合体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全部联合体成员)、拟派各项目负责人至投标截止日,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布的结果为准。
3.5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且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1) 联合体投标的须在投标前签署联合体协议,在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内成员各自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注:联合体投标的单位,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交易平台”操作完成本项目报名、招标文件获取等相关事宜,以联合体其他组成单位进行“交易平台”操作的视为无效。
(3)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
(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以上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单位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
3.6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集团公司的母子公司不得相互借用项目小班子人员证件进行投标。
3.7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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