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M4400000707531880
项目名称:广州市南沙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效能检测服务项目(2025-2026年)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108,523.29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广州市南沙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效能检测服务项目(2025-2026年)):
采购包预算金额:3,108,523.29元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 1-1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 | 广州市南沙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效能检测服务项目(2025-2026年)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3,108,523.29 | - |
本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实际服务金额累计达到项目预算金额的时间,两者先到者合同结束。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扫描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广州市南沙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效能检测服务项目(2025-2026年))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投标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1)投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必须与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达到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部分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8%)。
(2)投标人属于中型企业的,必须与小微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低于28%。
(3)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的,是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不作强制要求。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除非与小微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时合同份额无比例要求,否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应符合前述的第(1)款或第(2)款要求。
注:①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中小企业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政策划分标准。
②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③判定依据:符合上述比例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上述比例全部服务的承接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联合体上述比例的承接方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联合体上述比例的承接方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为非联合体投标,仅需提供全部服务的承接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广州市南沙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效能检测服务项目(2025-2026年))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供应商未被列入任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且处罚期限未届满的,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或其他证明材料。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联合体协议书须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协议书须联合体各方均签字盖章外,其余文件均可由联合体牵头方签字盖章。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由牵头方担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申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