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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多项目,见明细纳米铝镁质保温毡\δ=10×1000mm 110kg/m3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多项目,见明细纳米铝镁质保温毡\δ=10×1000mm 110kg/m3(招标编号:NWZ251212-0353-107122) , 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 , 出资比例为 100 %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纳米铝镁质保温毡\δ=10×1000mm 110kg/m3 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
1 多项目,见明细 /

2.2 招标范围

序号 物资描述 数量 单位
1 纳米铝镁质保温毡\δ=10×1000mm 110kg/m3 530.000 立方米
2 纳米铝镁质保温毡\δ=10×1000mm 110kg/m3 453.000 立方米
3 纳米铝镁质保温毡\δ=10×1000mm 110kg/m3 327.000 立方米
4 纳米铝镁质保温毡\δ=10×1000mm 110kg/m3 180.000 立方米
5 纳米铝镁质保温毡\δ=10×1000mm 110kg/m3 50.000 立方米
6 纳米铝镁质保温毡\δ=10×1000mm 110kg/m3 8.000 立方米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财务要求。

3.1.3 业绩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2022年12月-2025年11月纳米铝镁质保温毡制造和供货合同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纳米铝镁质保温毡用户产品使用情况良好的说明,附合同或框架协议订单扫描件及发票,仅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 (2)投标人须提供应用于不低于450摄氏度管道上的纳米铝镁质保温毡制造和供货合同业绩,要求提供合同、发票、用户产品使用情况良好的说明等证明材料。

3.1.4 信誉要求。

(1)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5 其他要求。

(1)投标产品提供2025年以来由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SGS)、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南京国材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或同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报告,提供报告复印件(达到标的物技术指标要求),检测报告须具有CMA或CNAS标识。 (2)投标人承诺送货物资按照T/CPCIF 0210-2022标准分批,并在包装物上标明批次,到货后买卖双方共同按制造批次根据T/CPCIF 0210-2022标准抽样和寄送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SGS)、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南京国材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中的一家检测机构检验,抽样送检物资不计入送货数量,检测费由中标人承担。检验结果满足招标技术要求方可判定为质量合格;如检验结果不满足招标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依据招标人供应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提供完全接受的承诺书。 (3)投标人近一年未出现过纳米铝镁质保温毡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提供承诺书。 (4)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2月-2025年11月采购标的物产品原材料气凝胶产品的证明,提供采购合同和发票,仅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 (5)投标人须具备标的物生产制造能力,自有物料称重、纤维分散、物料混合设备,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在投标文件上签字的授权代表与制造装备清晰合影和清晰铭牌照片,一组照片默认1台设备,若无法提供清晰的设备铭牌可提供发票或转资证明或自制钢制铭牌并对设备做简要说明。评委对照片如有异议可要求招标中心通过与投标人视频、共享位置等手段抽查设备真实性。 (6)投标人应具备足够的物资保供能力,承诺满足下述条件,提供承诺书。(1)按要求及时送货到招标人指定现场,随货附带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将物资按订单分别包装或注明,做好货物交接记录。(2)执行绿色环保相关要求,送货车辆应满足国V排放标准及以上(如有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招标物资由投标人自行生产,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文件开始售卖时间 2025年12月8日12时0分 至 2025年12月13日17时0分 (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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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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