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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比选]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2025年某单位谈话室改造项目公开询比(比选)公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2025年某单位谈话室改造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公开询比(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2025年某单位谈话室改造项目(项目编号:ZJZT-2025-17663)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预估规模为222029.18元(不含税),其中软件及技术服务不含税预估金额为124528.3元;设备不含税金额为97500.88元;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

注:本项目软件及技术服务税率为6%,设备税率为13%;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依照国家或地方政策税率执行。税率取定应符合国家税务政策,如遇国家税务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如供应商符合国家增值税税率减免规定的,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后按减免后的税率记取。

1.5采购项目概况:采购音视频、后端控制中心等设备,并提供软件及技术集成相关服务。

1.6标段划分:不划分。  

1.7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成交数量为1人,份额100% 。

1.8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软件及技术服务最高限价为不含税总价124528.3元;设备最高限价为不含税总价97500.88元,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设备(含服务)

2.2交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项目交付验收并提交竣工资料及测试报告。

2.3交付地点:海南州,具体地点由甲方指定

2.4质保期:本项目质保期限硬件为三年,软件及集成质保一年,质保期自项目最终结束验收签字之日起

2.5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软件及集成12个月质保期结束为止

2.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项目软件及集成12个月质保期结束为止

2.7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第五章采购需求》相关参数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2. 

3. 

3.1依法设立: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其它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3.2财务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须提供“承诺能够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函。

3.3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同类项目业绩(同类指:监控设备销售类或安装类或软件开发或系统集成服务类),业绩累计金额不低于25万元;业绩金额应满足下列要求:需提供包括合同封面、标的、金额、签字页、等关键页的扫描件;若为框架合同/协议则须提供框架合同/协议加订单或发票或结算依据,提供框架合同/协议+订单的以订单时间和金额为准,提供框架合同/协议+结算单或发票的,以框架合同/协议签署时间为准,以结算单或发票的金额为准;若为签署合同的,以合同金额及合同签署日期及金额为准。

3.4资质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有效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护资质三级及以上,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发或新颁发的资质证书根据资质对应关系按照上述原则认定。

3.5检测报告:供应商需提供拟响应产品(高清数字同步录音录像主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需为合格,提供有效报告扫描件。

3.6响应产品来源地:响应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3.7控股及管理关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响应。

3.8自然人股东: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响应。

3.9高级管理人员: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响应。

3.10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2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列入全国/青海省 “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列为全国或青海省分公司“黑名单”(被禁止参加该类产品/服务/施工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且惩戒期未满的。

 注: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11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3.12转包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3.13代理商:本项目设备接受代理商响应,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响应。具体满足下列要求:

(1)若为代理商响应: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核心设备(高清数字同步录音录像主机)的授权函。函中须明确出核心设备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等。

(2)若为制造商响应:提供制造商承诺函;

(3)若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响应,则响应均无效。

(4)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制造商授权了多家代理商参与本项目响应,则响应均无效。

3.14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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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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