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液体抗氧剂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DQSH-DLGK2025-096
本招标项目为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液体抗氧剂采购,招标人为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已落实。该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属于依规招标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液体抗氧剂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大庆石化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5万吨/年C5石油树脂装置在成型造粒前需在树脂液中加入液体抗氧剂提高产品抗氧化性能,以确保间戊二烯石油树脂产品热稳定性满足企业标准要求。本次招标涉及1个品种液体抗氧剂,主要用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树脂作业区使用。
本次招标为:预估年使用量40吨液体抗氧剂
交货地点:大庆市龙凤区乙烯环南路大庆华科树脂作业区院内。
交货期:按需送货(预估每两月一次),具体以订货通知单为准。
最高限价:88万元(超过限价否决投标)。
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生产使用情况说明:在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C5石油树脂装置现有工艺条件下,确保液体抗氧剂加入量≤1.2kg/t(间戊二烯石油树脂)时,进行间戊二烯石油树脂热稳定性实验(180℃,4小时),色号变化值≤2#。
如液体抗氧剂在使用过程中达不到附件一《大庆华科C5石油树脂装置液体抗氧剂招标采购技术要求》中第三条(对液体抗氧剂产品的技术要求)中各项技术要求,卖方应对剩余抗氧剂产品予以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超出单耗指标范围的抗氧剂产品费用(以月为考核周期,考核费用计算公式为:(月实际平均单耗-1.2kg/t)*当月间戊二烯石油树脂产量(不包含出口产品)t*合同单价(元/t)/1000,各项数据以统计月报为准),计算结果为负值不进行考核;超出单耗指标范围的抗氧剂产品费用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在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如若履约保证金不足的则从当月货款中扣除)。若更换货后仍达不到技术要求,则与卖方解除买卖合同,并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退换货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结算数量计算方式:以买方实际收货数量进行结算,货到验收合格并开具结算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个月内付款。
签订合同方式:本次供货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使用单位: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树脂作业区 业务主管部门:机动工程部
商务联系人:杨媛 联系方式:0459-6280225
技术联系人:李晓伟 联系方式:13604595527
2.2 招标范围:
|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预估数量 |
备注 |
| 1 |
液体抗氧剂 |
满足附件一技术要求 |
吨 |
40 |
|
2.3 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
液体抗氧剂技术指标要求:
| 项 目 |
指 标 |
分析方法 |
| 外 观 |
透明液体 |
HG/T4141-2010目测 |
| 溶 解 性 |
清 澈 |
HG/T4141-2010目测 |
| 密 度,g/cm3 |
0.95-1 |
GB/T22230-2008密度瓶法 |
| 水 份,% ≤ |
0.1 |
GB/T6283-2008卡尔费休 |
| 酸 值,mgKOH/g ≤ |
1.0 |
GB/T4945-2002滴定 |
| 粘度,40℃,mm2/s |
120-180 |
GB/T265-1988粘度计法 |
| 纯 度,% ≥ |
98.0 |
HG/T4141-2010气相色谱 |
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一《大庆华科C5石油树脂装置液体抗氧剂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2.4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2.4.1中标企业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总价10%(履约保证金以万元进行收取,不足万元部分不计),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开户行名称: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工行开发区支行
收入户:0905063509245012079
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和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2.4.2产品试用
中标产品如果不是我公司近三年使用过的合格剂,必须经过装置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买卖合同,试用期为15天。试用期间买方按卖方提供的产品进行试用,若试用无法满足附件一《大庆华科C5石油树脂装置液体抗氧剂招标采购技术要求》中第三条(对液体抗氧剂产品的技术要求)中各项技术要求,为试用不合格,则取消预成交厂家中标资格。
试用合格的中标人可签订买卖合同,试用的液体抗氧剂按中标价格进行结算;试用不合格的中标人取消中标资质,试用的液体抗氧剂费用及运输费等其他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2.4.3附件
附件一:《大庆华科C5石油树脂装置液体抗氧剂招标采购技术要求》
附件二:合同文本(见附件合同范本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充)
本项目生产商与代理商均可参与投标。
投标人须提供下列资格要求:
(一)生产商须提供:
1)、营业执照;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代理商须提供:
1)、营业执照;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所代理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外企业可不提供);
4)、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书。若成交,代理商不可更换产品生产企业。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生产商和代理商均须提供:
1)、投标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2)、产品标准
3)、业绩要求:
投标产品拥有同类C5石油树脂(间戊二烯石油树脂)装置成功应用的业绩。附使用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加盖使用单位印章)、合同复印件及相对应的至少一张发票,所有证明材料所处时间应相对应。
产品应用业绩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应用装置情况、应用时间、应用效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应加盖使用单位印章,“单位印章”的范围包括单位公章、单位内部主管同类装置或产品的处室印章、单位内部使用产品的车间印章均可)。
备注:上述要求的业绩为投标产品业绩,生产商不可以提供代理商业绩;代理商可以提供生产商业绩,但不可以提供生产商的其他代理商业绩。
(四)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人因失信行为被中国石油暂停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在有效期内的,被大庆石化公司中止交易资格在处理期内的投标无效;投标人失信行为以开标当日*发布的“三商黑名单”、“失信信息公告”和大庆石化公司物资供应中心供应商中止交易资格通知公告为准。投标人因本次投标的产品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中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投标无效。
报名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审查材料和官方网站信息的对应性、及时性、有效性、技术参数响应性负责,否则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买方有权对报名单位提供的业绩等材料进行核实,任何阶段如发现报名单位提供材料不属实,有权取消中标等相应资格。
招标方案内容
以上资格要求均为关键条款,如不满足,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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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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