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2025年“面向一般工商业场景的综合能源管理应用研究”综合节能管理产品研发及示范应用技术开发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中国铁塔2025年“面向一般工商业场景的综合能源管理应用研究”综合节能管理产品研发及示范应用技术开发项目。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标段划分:不划分。
1.6成交单位数量及成交份额:一家,100%。
2.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2.1采购内容:本次采购的服务范围为面向一般工商业场景的综合能源管理应用研究综合节能管理产品研发及示范应用技术开发。服务内容包括:
(1)根据采购人需求,完善优化能源管家系列产品,对硬件终端产品进行标准化研究。
(2)根据采购人需求,至少提供3台能源管家产品样机及配套产品并配合完成规定场景试点验证,提供相应详细设计文档及说明书。
(3)根据采购人需求,完成至少3个场景试点,提供试点方案以及验证报告。试点综合节能效率需不低于6%,节能效率测算应由具备ICT赋能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测评经验的拥有国家级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证书。
(4)依照本项目研究内容配合采购人提供申报至少发明专利2项、软件著作权1项。
(5)按要求提供本项目相关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
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要求。
2.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
(1)自合同签订之日后180天内出具智慧能源管家系列产品的优化升级方案,并出具相应试点的分析报告;
(2)自合同签订之日后300天内完成3个典型场景的终端智能改造;
(3)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结项。
2.3服务地点:北京市,但本项目涉及试点建设,具体试点建设地点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申请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3.2业绩要求:
申请人应具备研发能力,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受委托研发能力
申请人自2022年12月1日至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前一日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合同无签订时间落款的,以合同中明确的起始执行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应至少具备1个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定义: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产品的研发或开发类项目业绩)。
注:
①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发票扫描件或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经验内容,可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部门章);
②对于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订单合同,若仅提供上述其中一项,相应的合同均无效。
③合同对应的发票(或网上税务系统查询发票截图)要求:
1)有效发票含税总额等于或小于合同金额;
2)有效发票含税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含税金额(或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的10%。
3)发票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a、开票日期不早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2年12月1日至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前一日】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买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卖方(申请人)一致;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④合同金额:以合同签订金额作为判定或评分依据,若为框架合同,金额统计以框架签署后下达的订单合同累计金额为准。
⑤若根据框架合同正文的要求(需提供对应的内容页),框架内以非订单合同形式下达采购需求或确认工作量的,上述备注中的“订单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替换成相应形式的证明材料。
⑥合同金额为同类项目的合同总金额/框架协议下有效订单累计金额,对于同类与其他产品的混合采购合同仅认可同类对应金额作为合同金额,针对所提供合同/订单/发票金额中包含非同类且在合同/订单/发票中无法直接区分扣减的,申请人须提供合同/订单买方的说明函(须加盖合同/订单买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买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说明函中应包含该合同/订单最终有效的同类业绩金额并进行合理说明,无法区分对应金额且未提供说明函的不予认可。
⑦对于纵向课题(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科技部委托项目),无①-⑥作为证明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课题批复证明材料(如批复通知或任务书或计划书或协议等,需体现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经费、课题委托文件的签订时间或立项批复时间)。
⑧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2)自主研发能力
申请人至少具备1项已授权且有效的国内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发明专利的,视为具备自主研发能力。
注:提供专利权人为申请人的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或官方网站专利信息查询情况截图,转让获得的发明专利不予认可,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证明材料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或专利失效的,一律不予认可。
3.3控股及管理关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申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申请。
3.4自然人股东:申请人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申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申请。
3.5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申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申请。
3.6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人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人享受免税优惠的除外)。
3.7不得存在的情形: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2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或总部“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品类或同类技术研发服务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申请人黑名单”的。
(11)在总部全品类或同类技术研发服务类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加总部所属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申请。
(12)在非集中采购项目中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3)因撤销投标/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全品类或同类技术研发服务类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3.8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的资格预审申请。
3.9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3.10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及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资格预审文件。
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资格预审范围内项目的响应。
4.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3个时,采购失败。
5.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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