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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采购公告

询比采购公告

我单位就 放射性物品运输 物项进行采购,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放射性物品运输

1.2采购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1.3采购代理机构:中科信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经到位或资金来源已经确定。

1.5 采购项目概况:放射性物品运输项目采购。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放射性物品运输采购及有关技术服务、培训等,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2.2相关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服务期限

服务地点

1

放射性物品运输

本项目服务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从夹江和北京发货至全国各地,大部分发往全国医院和探伤现场(若存在返厂情况,则需从指定地点运输至夹江或北京)。服务总里程上限为6万公里。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单批次订单按照采购方提出的运输时间(一般30天内)完成放射性物品运输服务。

甲方指定地点

2.3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和采购人的相关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依法设立的证明: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它营业登记证书。

(2)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ISO或GJB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其它已集成GJB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认证范围与本次采购相关)。

注:质量体系证书处于申请办理、过期复审等阶段,须提供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出具的审查通过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涵盖第七类危险品运输),并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3)、供应商须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级证书,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3)财务要求: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供应商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近3年(2022年至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净利润3年均无亏损,且近3年审计报告标准无意见。成立不足3年的,可提供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上述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审计报告正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未经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或有任何保留意见的报告视为无效审计报告,应答无效)、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缺一不可。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不作要求。

(4)业绩要求:供应商应提供2022年1月1日至今已签订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类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应能体现甲乙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或生效时间、标的物名称(如有必要提供技术协议或技术附件或服务清单)等主要内容。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均不予认可。

注: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除合同形式外,也可为协议或任务书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文件。

(5)信誉要求:供应商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等违法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及采购人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供应商的承诺书;若自拟承诺书,承诺书内容需涵盖“供应商的承诺书”的所有内容)

(6)其它要求:

1)本次采购不接受代理经销商参与。

2)车辆要求: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放射性物品运输1类的运输车辆应不少于1辆,车辆须为供应商自有,且使用年限应不超过5年,载重7吨及以上。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或车辆登记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人员要求:

a、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1名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项目经理(格式见应答文件格式-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注:供应商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供应商或供应商委托的代缴公司(须提供委托证明)为项目经理在最近 6 个月连续缴纳的社保证明(须由国家社保部门出具),从应答截止时间的当月或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供应商为事业单位,不能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可提供在职证明(在职证明材料具体形式不限,但应体现时间因素为应答截止时间前6个月中任意时间,该人员为本校、本单位人员的在职证明材料)。

b、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专职驾驶员和押运员各1名,人员均需具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合格证明(成绩单或其他有效证明)

注:1、提供上述人员证书复印件及成绩单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2、供应商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供应商或供应商委托的代缴公司(须提供委托证明)为上述专职驾驶员和押运员在最近 6 个月中任意3个月的社保证明(须由国家社保部门出具),从应答截止时间的当月或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中任意3个月的缴费证明,企业设立不足3个月的可少于3个月;供应商为事业单位,不能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可提供在职证明(在职证明材料具体形式不限,但应体现时间因素为应答截止时间前6个月中任意时间,该人员为本校、本单位人员的在职证明材料)。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3.3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采购活动的,请于2026年01月15日至2026年01月22日17时(北京时间),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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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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