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PC-0102-26J5-FG0033
一、采购条件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公开竞标方式采购钢箱梁材料及安装,计划使用项目资金,已落实。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衡水市南站片区交通枢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位于衡水市桃城区高铁南站片区,总占地面积18616.31㎡,总建筑面积32920.02㎡。包括商业配套部分以及枢纽平台部分。
2、采购范围:直径15.2mm钢绞线
3、采购数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有粘结钢绞线 |
1✕7—15.2—1860 |
607 |
吨 |
说明:以上招标数量为工程量清单数量,为估算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实际
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实际供货数量与招标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投标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确定中标人后,询价人根据结构施工的进度计划分批次提供计划,中标人必须按计划的到场日期供应,每批计划的数量必须在计划到场时间内一次进场,若需分次进场需经询价人同意,且间隔时间不超过24小时。询价人在计划到场日期前1日将书面计划提供给中标人。进场时间以合同为准。进场计划仅供参考,不作为最终报价的影响因素。
5、交货地点: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市交通枢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
6、质量要求:满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23)等相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产品各项检测指标必须满足相应的现行规范及标准要求。
7、付款方式:
7.1 预付款:无预付款。
7.2结算及支付节点:
7.2.1 采购货品到货并抽样检测合格,每月21日结算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当期钢绞线采购量,一个月内支付至本期结算的60%。
7.2.2交通枢纽高架桥主体部分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累计结算金额的80%。
7.2.3交通枢纽高架桥部分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至累计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高架桥部分竣工验收合格后起计算。
7.3 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经试验验收合格,卖方出据送货单,买方出据收货凭证(指定人员验收签字),货到现场双方签收当次采购数量。
7.4 本工程货款支付方式为:供应链金融、银行票据、信用证、银行转账及买方确认的其他支付方式,买方开具的供应链金融、银行票据、信用证等期限不超过1年。
7.5 询价人付款时,响应人需向询价人提供符合相关规定及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费已含在钢绞线综合价格中;发票中的出票单位应与本工程的卖方名称完全一致,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完整的合同号。因发票未按时开具或因发票开具不合格造成买方无法抵扣,其无法抵扣的税款由卖方承担。
8、质保期:质保期自高架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9、其他:未经询价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包括的各项债权在内的合同权利。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职业健康证书可根据要求添加),产品须具有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满足GB/T 5224-2023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生产企业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
3、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人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1个月内的无欠税证明。
4、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其它要求:未经询价人书面同意,响应人不得转让本次招标项下包括的各项债权在内的全部权利。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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