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AQ催化剂(倍半氯化乙基铝/三氯化三乙基二铝)采购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AQ催化剂(倍半氯化乙基铝/三氯化三乙基二铝)采购项目 招标人为蓝海新材料(通州湾)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对蓝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高端聚烯烃新材料项目AQ催化剂(倍半氯化乙基铝/三氯化三乙基二铝)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采购AQ催化剂(倍半氯化乙基铝/三氯化三乙基二铝),用于2×2.5万吨/年乙丙橡胶装置,通过泵将AQ催化剂送入聚合釜,在一定温度压力条件下引发单体共聚合生产乙丙橡胶产品。
2.2招标范围:
| 序号 |
物资名称 |
预估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备注 |
| 1 |
AQ催化剂(倍半氯化乙基铝/三氯化三乙基二铝) |
240 |
吨 |
|
注:本项预计采购AQ催化剂(倍半氯化乙基铝/三氯化三乙基二铝)240吨,采购合同要求能执行部分采购量结算,未到货部分不进行结算,未到货部分量可不继续执行采购合同。
2.3交货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绿色化工拓展区买方指定地点。
2.4交货期:2026年7月-2027年7月,按照买方需求分批次送货,最小供货数量4罐(总净重4.0-5.8吨,1.0-1.45吨/罐),要求接到买方送货通知后3日内货物送至买方指定地点。供货时间届满或合同金额完成后,本次合同自行终止 。
2.5技术要求:详见《蓝海新材料高端聚烯烃项目AQ催化剂(倍半氯化乙基铝/三氯化三乙基二铝)技术规格书》 。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本项目只接受制造商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贸易商投标。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应涵盖所采购的物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应涵盖所采购的物资),自行送货运输的,要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4类)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第4类),若投标人委托第三方运输,则需承诺中标后一个月内提供投标人与第三方运输单位签署的委托运输合同(协议)及第三方运输单位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4类)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第4类),承诺驾驶员、押运员具备相应资质。
3.3 信誉要求:
(1)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2)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行贿犯罪。(以判决生效日为准,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为准(http://wenshu.court.gov.cn))。
(4)开标当日未被纳入中国石油集团“三商”黑名单。
(5)开标当日未被中国石油招标投标(*)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6)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无因投标产品的质量或安全环保问题被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通报(复查合格的,可予以接受)。
注:(1)—(5)项由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进行查询复核;(6)项由投标人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3.4 业绩要求:
(1)业绩期限: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2)业绩范围:AQ催化剂(倍半氯化乙基铝/三氯化三乙基二铝)应用在中国境内橡胶装置上的业绩(在实验室、小试和中试等试验装置上的业绩不算有效业绩)。
(3)业绩数量:至少2份,同一用户业绩算一份业绩。
(4)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应包括供货合同复印件、与供货合同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和与供货合同对应的用户企业出具的能体现应用在橡胶装置上的业绩证明材料,发票中的信息应满足查验需要。业绩证明材料中应有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有使用装置名称及生产能力、使用时间、使用数量、使用效果等方面的内容,应加盖用户企业主管部门公章,应有用户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及联系方式且可核实。
3.5 财务要求:
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投标人应提供2022-2024年度的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有效的指的是: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3个财务年度,需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有效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有效的指的是: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
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一个财务年度,需提供公司当年的财务报表;或近一年(2024年度)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7 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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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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