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盱眙县城市生命线工程项目已由盱眙县行政审批局以盱审批(建)〔2025〕09213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盱眙县城市生命线工程项目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2.1.2建设规模
(1)布设智慧监测设备。在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加大管理或工程改造的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于无法消除风险隐患的,明确动态监测需求,识别监测对象,完成50套燃气调压站监测设备布设,完成332套工商户压力远传模块布设,完成244处阀门井可燃气体泄漏、10处阀门井远程启闭装置布设等,实现对燃气设施运行数据的全面感知、自动采集、监测分析、风险预警上报。
(2)道路检测。在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主城区高风险及以上的路段、开发区主干路开展探地雷达检测,检测道路里程约65.97km(以实际检测为准)。
(3)开展数据汇聚治理。按照有关省市数据标准、数据对接规范要求,持续对各风险场景的设施基础数据、行业监管数据、动态监测数据等开展汇聚与治理工作。通过专业治理工具进行数据治理,确保与市级监管平台之间的数据对接畅通无误,满足省市监管平台数据要求。
(4)盱眙县城市基础设施监测系统。基于云资源,建设盱眙县城市基础设施监测系统。汇聚燃气、供水、排水、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数据,通过数字化、智慧化形式,把城市生命线运行监测、应急处置等数据融合分析并进行可视化展示,提升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基础设施的监管效能及运行效率。
(5)实施道路维修。对都梁大道(甘泉西路~金源南路)约2.5km的道路隐患进行修复;对天鹅湖路(淮河南路~金源南路)约1.324km非机动车道进行维修。
2.1.3合同估算价:约2907.39万元,建安费:2827.39万元,设计费80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120日历天(设计工期:30 日历天,施工工期:90日历天)。
2.1.5质量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符合设计任务书及行业标准、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通过图纸审查。
(2)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施、材料、构配件等)产品质量须符合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3)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2招标范围
(1)设计范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维修(都梁大道、天鹅湖路)、道路检测(探地雷达)、盱眙县城市基础设施监测系统、数据汇聚治理、燃气监测等及其他专项方案内容所需的施工图设计和专项方案设计。项目实施各阶段与设计相关的服务工作,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设计变更、方案、相关专题报告、各阶段报批、验收等。(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为准)。
(2)物资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预制构件、工器具等采购。
(3)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内的采购、安装及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施工内容、竣工验收备案、整体移交、档案移交、责任期内的保修养护等项目的全部工作。
2.3本项目投标工具费、CA数字证书费、评标(评审)费、投标保函费、招标代理费、交易服务费、工程项目工程款、履约保证金收退等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和《2023年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方案》等文件要求使用数字人民币结算。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①、②、③资质要求:①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③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
3.2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为牵头单位人员(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可以兼任设计负责人,也不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含市政公用工程)或者取得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2年12月1日以来承担过已竣工的项目总投资14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EPC)业绩。
(2)施工业绩: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2年12月1日以来承担过已竣工的项目总投资14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3)设计业绩: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2年12月1日以来承担过的项目总投资额14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
备注:①以上业绩需提供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设计业绩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上资料缺一不可。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业绩由牵头人提供。②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无法体现工程总投资可提供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证明。③工程总承包业绩、施工业绩时间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时间以合同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总承包类似业绩、设计类似业绩需包含施工图设计。④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⑤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
?3.3.2自 2024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自 2025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上述资质要求,并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的牵头人,联合体成员数量最多3家。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3.6项目管理机构其他要求:
3.6.1投标人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同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注:在建工程认定依据《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执行。
3.6.2投标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必须具备网络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7委托代理人(如有)、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及2025年6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和加盖社保中心公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或链接诚信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备注: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拟派的委托代理人(如有)、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正式员工,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单位的正式员工。
3.8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满足(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件的关键岗位人员备案要求,同时需配合招标人完成合同归集。
3.9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查询结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3.10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3.1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故。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3.1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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