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辽宁销售分公司车用液化石油气仓储调合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XY26-Z302-ZB-FW-055
本招标项目中国石油辽宁销售分公司车用液化石油气仓储调合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项目业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基本情况:为保障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加气站的供应,需招标调合企业,将“*液化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液化石油气”和“*液化气*商品丙烷 液化石油气”混合为车用液化石油气供加气站销售。
2.2招标范围:车用液化石油气调合企业。具体工作内容:投标人通过公路气罐车从大连西太平洋石化装运“*液化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液化石油气”和“*液化气*商品丙烷 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丙丁烷混合物和丙烷),运输卸入投标人储气罐储存,按照招标方的混合比例要求,混合并充装入投标人罐车,运输并卸入招标方加气站储罐,混合后的液化石油气需达到车用液化石油气标准。
2.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
2.4服务地点:大连市。
2.5招标控制价:本项目估算金额为473万元(含税)。设置最高限制单价430元/吨(含税)。招标人不承诺最低工作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据实结算。
注意:本报价,包括投标方从大连西太平洋石化提运丙烷和丙丁烷混合物回库的炼厂装车费、运费、储罐使用费、充装费、化验费、运送至招标方加气站成品气运费、过磅费、装卸费以及全过程损耗、招标服务费等全部费用。
2.7付款方式:按照招标人指定时间完成选商相关工作后,招标人支付费用金额为含税单价乘以已交付数量进行支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招标人采用银企直连进行支付。
投标人需按招标人要求将混合后的车用液化石油气交付至如下站点:
| 站名 |
地址 |
单次配送量 |
| 老虎滩油气站 |
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460号 |
约7吨 |
| 西铁加油站 |
大连市西岗区鞍山路53号 |
约10吨 |
| 山东路油气站 |
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南43号 |
约10吨 |
| 西南路油气站 |
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323号 |
约10吨 |
| 松江路油气站 |
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130号 |
约10吨 |
| 松岚加气站 |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疏港路 |
约10吨 |
2.8服务质量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2.9项目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1营业执照:
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2资质要求:
①持有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液化石油气生产);
②持有有效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含“车用液化石油气”);
③持有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液化石油气”,标注“含储存”);
④持有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经营范围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类)(剧毒化学品除外)”);
⑤持有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液化石油气且明确标注可充装汽车罐车。
⑥需具备自有液化气储气库储罐以及管线,并提供储罐以及管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储罐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有效期内。
3.3车辆要求:
至少提供5台自有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并且投标人运输车辆牌照须为大连市车辆牌照。
3.4人员要求:
提供至少2名充装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R2证)以及至少2名驾驶员、2名押运员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并提供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截止投标日前6个月内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记录。
3.5财务要求:
3.6信誉要求:
①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②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③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④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响应人失信分以开标当日*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准),且开标当日未被纳入中石油集团公司“三商”黑名单。
【上述①-③,投标人应提供查询截图,④以专家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3.7联合体要求: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应小于等于2,且满足下列要求:
a)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本项目的相应资格。
b)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c) 联合体应明确牵头方,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责任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d)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f)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3.8其他要求:
能够履行自身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质量计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发生,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质量计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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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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