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信息数据服务(第二次)询比公告
中电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信息数据服务(第二次)项下的服务进行国内公开询比。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并参与询比。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对供应商在“中国邮政电子采购与供应平台”上传的电子版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信息数据服务(第二次)
二、项目编号:CECOM-2026-BD02-0081
三、采购内容:
中国邮政存量及新增客户外部信用信息数据查询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技术(服务)规范。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
(二)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响应。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六)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增值税发票。
(七)供应商存量客户信息查询单价报价不得高于 0.65 元/户/年,新增客户信息查询单价报价不得高于1 元/户/年。
(八)供应商须具备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安全保护等级三级)。
注:供应商须按照“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
五、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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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