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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比选]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2026年双湖县合作组织放牧点光伏系统项目询比-公开比选公告

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2026年双湖县合作组织放牧点光伏系统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2026年双湖县合作组织放牧点光伏系统项目,项目编号:XZXZ-2026-012

1.2采购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6成交单位数量及成交份额: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成交份额为100%。

1.7、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本项目以综合折扣形式进行报价,折扣同时适用于单价及总价,最高响应限价为【100%】。供应商的折扣报价超过对应标包最高响应限价的将导致其响应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项目背景:前期与双湖县人民政府完成641套小型光伏电源项目,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25年底双湖县政府要求增加小型光伏电源(户用系统)12套,现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2.2、实施内容与规模:12套小型光伏电源(户用系统),每套配置:585Wp的光伏板2块,便携式支架2套,3kW的光储逆变控制一体机,集成柜1套1800×600×600mm,直流电缆1×4mm²20米,MC4接头1套,提供技术培训服务和集成调测服务;共计12套小型光伏系统,设备不含税196485.00元,合同期一年。

2.3、采购预算金额:含税金额:222028.05元,不含税金额:196485.00元。

序号

产品/服务名称

单位

单点位数量

总点位数

预估不含税总价(元)

预估含税金额(元)

备注

1

角钢-L40×40×2

2

12

5220.00

5898.60

税率13%

2

光伏组件-585Wp

2

12

6669.00

7535.97

税率13%

3

高原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12V200AH

6

12

118800.00

134244.00

税率13%

4

光储逆变控制一体机-3000W

1

12

40800.00

46104.00

税率13%

5

电池柜-1800×600×600mm

1

12

21588.00

24394.44

税率13%

6

直流电缆-1×4mm2

20

12

2640.00

2983.20

税率13%

7

MC4-4mm2

8

12

768.00

867.84

税率13%

8

合计

196485.00

222028.05

2.4、质保期:24个月,从终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2.5、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到货。

3.资格条件

3.1、依法设立: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供应商如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3.2、发票要求: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有效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被授权的印章,未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的,不予认可)。

3.3、业绩要求:供应商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公告发布之日前(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太阳能设备供货类),提供至少1份类似业绩案例的证明材料。普通(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框架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合同关键页(包含但不限于合同的首页、标的页、金额页、签字与盖章页),若为框架合同的,还须提供至少一份框架下的采购订单或结算单(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每份单项合同或框架合同订单或结算单下须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发票扫描件(须同时提供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截图: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发票开具日期不得早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在2023年1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公告发布之日前)。证明材料不齐全无法确定为同类项目业绩的,不予认可。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无法识别的视为未提供。(用于资格审查的业绩证明材料与用于详细评审项评分业绩证明材料不可复用,资格审查与详细评审项中上传同样业绩的,一律按资格审查业绩要求认定。存放于大附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须注明对应评审项,否则一律按资格审查业绩要求认定)。

3.4、不得存在情形: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内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在最近五年(自2021年1月1日起)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自2021年1月1日起)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或西藏自治区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或西藏自治区本项目同类产品/全品类投标人黑名单且执行期未满的。

(11)在中国铁塔年度分级评价中本项目同产品类被评为【全国级/西藏自治区】“D级”的,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2)不同投标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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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晟

手 机:13621182864

邮 箱:zhangsheng@zgdlyz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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