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北湖开发区北部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CCS20260106FJSZ02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新区北湖开发区北部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已由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关于长春新区北湖开发区北部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长北经发字【2025】10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柏林水务长春高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长春新区北湖开发区北部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项目编号:CCS20260106FJSZ02
招标范围:本项目设计、施工等工程总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设计和施工,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续施工图设计服务等),并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工程交付和质量保修等全部工程内容。施工部分包含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
建设规模:项目主要建设综合处理间、粉末活性炭投加间、1#污泥筛选间、2#污泥筛选间、粉末活性炭接触池、除臭生物滤池,配套建设厂区道路及绿化工程等。
建设地点: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绕城高速西北侧,伊通河东侧,两半屯西侧,现状污水厂厂区预留地内。
2.2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3月5日(以业主及监理实际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12月31日(设计周期15日历天,施工周期287日历天)
2.3质量标准: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2)工程设备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
(3)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标准;
2.4最高投标限价:35660000元,其中(1)设计费:840000元,(2)工程费:34820000元;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总承包投标人须满足以下两个资质其中之一,方可参与本次招标活动:
(1)全资质投标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联合体资质投标
施工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计单位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换证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3.2投标人拟派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须同时满足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类似项目负责人业绩 (类似项目业绩时间要求:2023年01月06日至2026年01月06日);
3.3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设计部分:投标人拟派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施工部分投标人拟派出的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期内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无在建工程。
3.4拟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提供近一年(2025年01月至2026年01月)内任意六个月的缴纳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以提供养老保险为准;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和退休聘用合同。)及管理机构人员无在建承诺(设计项目负责人及承担设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及造价人员除外),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3.5投标人在近三年(2023年01月06日至2026年01月06日)内至少有一项与本项目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合理确定牵头单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应均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联合体中同一专业的单位,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4)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
3.7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
①2022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4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5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注:如投标人在2025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3.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9信誉要求:2023年01月06日至2026年01月06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方可参与本项目投标(吉林省外企业注册所在地未实行信用评价的,提供相关信用合格证明)。
3.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1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12本项目执行《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吉建管〔2020〕8号)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吉建管〔2023〕20号)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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