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公安大数据交通指挥中心工程材料补充检测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盐城市公安大数据交通指挥中心项目已由盐城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实施,招标人为盐城市国投置业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财政,出资比例为100%。盐城市公安大数据交通指挥中心工程材料补充检测服务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盐城市公安大数据交通指挥中心工程材料补充检测服务,主要包含但不限于建筑玻璃幕墙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空调系统、建筑水电检测、门窗型材、钢结构工程检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附件检测清单中需要检测项目,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招标人保留对招标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
2.2项目规模: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11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71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40000平方米。本次招标项目服务费估算约190万元。
2.3项目地点:位于盐南高新区解放路与蓝海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
2.4工期(服务期):本项目按施工进度需多次进场检测,当招标人通知进行检测时,中标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检测。注: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对工期仅接受纯数字格式,各投标人可按施工总工期“900”日历天填报。
2.5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按设计的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的检测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检测服务,成果资料真实可靠,完全符合国家检测合格标准,出具的服务成果合格,达到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的要求。注: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对质量承诺有字数限制的,各投标人可按“合格”填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资格等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项目实施能力。
3.1.1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有能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定项目应包含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检测(含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空调系统备案类检测、智能工程建筑备案类检测、市政工程备案类检测、建筑水电备案类检测资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且同时具备省级及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3.1.2相关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资质: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试验检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2)投标申请人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提供从2025年7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相关证明)。
3.1.3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被国家、江苏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市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
(2)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招标文件正文10.1.1以及10.1.2条失信行为的,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
(3)投标人不得存在: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情形。
(4)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上被公布的,自载明的发布之日开始,直至撤销或者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5)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且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
本项目的招标人拒绝其投标,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6)投标人应保证符合上述信誉要求,如被证明违反,除按招标文件处理,还将被视为不诚信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4盐城市招投标及标后履约不良行为系统已启用,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解密报价的、投标承诺的人员不到场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将会被系统记录,影响后续参加我市招投标活动,请各投标人诚信投标、确保履约。
3.5评标前由招标人对照省政府第120号令要求,进行评标准备工作,并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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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加盖投标人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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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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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及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投标文件及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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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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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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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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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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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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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货物清单 |
符合第五章“招标需求”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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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无本章3.2.3所列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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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量化因素 |
量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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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详细 评审 |
单价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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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条件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未提出偏离要求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有效投标人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投标人报价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评标准备
3.1.1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或通过门禁系统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初步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2.2投标文件不符合本章第2.1款评审标准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3.2.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6.5所列情形之一
3.2.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5凡招标文件未明确标明无效标条款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投标的依据。
3.3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报价并由低至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5.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按有效投标人报价并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报价并由低至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6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5.投标保证金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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